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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嵩明西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嵩明县西片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嵩明县城西片区开发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功能,依法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一、责任划分县城西片区改造征迁工作,在县征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以嵩阳街道办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对军事光缆、民用通信设施、电力设施、输水管道、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征用和迁改,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林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各负其责,并督促、指导、协调征迁安置补偿有
2、关工作。二、征迁补偿安置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六)《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七)《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13—(八)《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九)《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3号);(十)《昆明市人民政府
3、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十一)《嵩明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十二)《嵩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嵩明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通〔2011〕18号);(十三)《嵩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昆高速等五条道路征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嵩政办通〔2014〕62号);(十四)城市棚户区改造等相关政策。三、征收时间及范围征收时间为2018年3月25日至2018年6月30日。征收范围包括嵩明西片区改造所涉区域(以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4、即布能居委会部分区域房屋、土地。四、征迁安置补偿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处理”的原则。(一)被征迁人的户籍认定,按照截止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簿和所属社区居委会书面意见进行认定。—13—(二)被征迁人的人口认定,以被征收户户籍人口为基本对象进行认定(含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挂靠人口不予认定。(三)征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时,被征迁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材料必须是征迁公告发布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具体如下:1.个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
5、用权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2.产权单位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单位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3.宅基地建房需提交建房许可证、用地许可手续,村(居)民社区、小组证明。(四)土地权属核查部门为所属街道,土地权属认定发生争议,由国土部门调查,并将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确认,争议当事人不服县人民政府确认裁决的,可以向昆明市铁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房屋有土地使用证的,按证载面积认定;无土地使用权证但持有个人建房占地批准通知书的,按批准面积视为宅基地面积。(五)房屋产权核查部门为所属街道,认定发生争议,由争议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
6、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确定。被征迁人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结构和用途为准,或由具有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认定,并由征迁人、被征迁人、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专业拆迁公司、测绘公司进行六方签证确认。—13—1.集体经济组织建(构)筑物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土地上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具有土地批准手续、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认定。2.个人建(构)筑物具有合法产权手续的或集体土地上办理过房屋产权证的,按产权证载明的面积认定。3.个人未办理过房屋产权证但具有土地批
7、准手续的建筑物,按每户以“建筑面积不超300㎡,建盖楼层不超四层”的标准认定:a.楼层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b.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超过300㎡的,按300㎡计算;以上a、b两类情况的,超建部分享受超过“四层、300㎡”部分补偿政策;(详见附表3)c.楼层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四层以下实际面积计算;d.楼层未达到四层、面积未超过300㎡的,按实际面积计算。以上c、d两类情况享受补差政策。面积以实际面积为标准计算。用300㎡减去实际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补偿。(详见附表4)4.具备建房审批手续的宅基地但未
8、建主体房屋的,以审批建房占地面积(不含场院占地面积)为据,按单层房屋建筑面积实行房地合一等量补偿,并执行框架结构补偿标准。房屋基础(含砖石基础、钢筋混凝土基础、地基梁等)、墙体及场院土地按规定予以补偿,同时不予享受本条补偿补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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