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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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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广大农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政府设立,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宣传教育、图书阅览、文艺演出、科普培训、广播影视、体育健身、娱乐休闲等活动,承担乡镇文化事业管理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均应当设立文化站,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促进和繁荣乡镇文化事业。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2、文化站及其基础设施的建设,将其纳入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化站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文化站,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并加强对文化站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文化站相关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人事、规划、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和支持文化站的建设和发展。7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的日常管理。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农村文化专项扶持引导资金,扶持文化站的建设和管理,用于对公共文化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奖励
3、等。设区的市、县(市)应当建立相应的扶持和配套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和农民兴办乡镇文化机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文化站捐赠设备、资金等。第六条政府对在文化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机构人员第七条文化站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宣传国家方针政策,普及法制教育,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二)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广播、电影、电视、录像播放等文化服务;(三)开展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提供文化信息资源服务,组织建立农村图书和信息服务网络;(四)搜集、整理、传承和利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地方
4、特色文化发展,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五)指导村文化室、单位俱乐部、社会文艺团队和农民文化户开展文化活动,培养群众文化骨干和文化志愿者;(六)配合当地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7第八条文化站不得随意合并、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合并、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第九条文化站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数量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数量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事等部门共同确定。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
5、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聘任文化站站长,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开招聘活动进行监督。文化站站长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专长,新任文化站站长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一条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设区的市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举办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十二条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的人员应当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并为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参照县(市、区)文化馆工作人员执行。第十三条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应当专编、专职、专用。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随意调离、辞退或者借调。因特殊情况确需调离、辞退或者借调的,
6、应当征得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及时聘用其他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文化站正常工作运转。第十四条政府应当保障7文化站的正常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确保文化站的正常运行。文化站的运行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站的设施建设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体系,文化站的选址、设计、功能安排等,应当征得县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文化站的基础设施按照公益文化服务的性质减免各种建设配套费用,建设用地由政府无偿划拨。第十六条文化站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
7、关建设规范,选址应当在交通便利、位置适中、方便群众参与的地方,并预留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文化站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人口在5万以上的乡镇,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第十七条文化站的基础设施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其室内部分一般应当包括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展览展示室、综合培训室、电子信息服务室、老年和少儿活动室、体育健身活动室、广播电视工作室等。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配套建设文化广场、休闲公园和影剧院等文体活动场所。第十八条征用、拆除文化站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应当征得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8、并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择地重建。复建后的文化站基础设施不得低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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