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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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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江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预算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运和处理第五章分类管理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市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范围包括餐饮垃圾
2、、果蔬垃圾(集贸市场易腐垃圾)、居民厨余垃圾、20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其他垃圾指除上述类别之外、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第三条 本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含海东新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第五条 各级
3、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2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
4、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监督小区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主要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制订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划、计划、标准、监督考核以及奖励办法,指导做好大件垃圾(废旧家具等)的分类收
5、集处理工作;负责市区物业管理小区范围以外的市政设施、道路、小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行业及餐饮垃圾管理,制定餐饮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或者信息化监管措施,对餐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定期检查。(三)市委宣传部负责制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方案,加强舆论宣传,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正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市民广泛参与、积极支持。(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负责可回收物体系的建设,做好全市再生
6、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的构建完善和规范统一管理工作。(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处置。(六)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实践。(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结合循环经济示范城市的有关标准,对市建设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果蔬垃圾分类管理,加强对本市食用油市场经营活动中掺假及假冒产品经销行为的查处,取缔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九)市法制局负责落实
7、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关法规政策。(十)市发改局负责落实新建和改造大型垃圾转运站、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分类收集项目的立项。(十一)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落实垃圾转运、处理设施规划选址、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20工作;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配套建、构筑物的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配合确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小区和社会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配套设施选址。(十二)市财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资金筹集和监管,用于补贴奖励和购置各种分类收集运输设备,参加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考评。
8、(十三)市国土局负责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用地指标的落实和土地报批工作。第二章规划、预算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规划、商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安排,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包含生活垃圾转运、再生资源回收、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安排、地点、规模、处理方式等内容。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回收利用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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