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

ID:14643862

大小:63.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9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_第1页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_第2页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_第3页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_第4页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  邢丹  2006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其中第2条对破产原因进行了界定。该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与1986年12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对破产原因的规定出入很大,区别主要在于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上。在评判新旧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规定前,首先必须明了破产原因的具体内涵及认定标准,才能使其讨论更具说服力,以及正确指导破产原因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  一、破产原因理论述评  破产原因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

2、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通常法院启动破产程序应该同时满足启动程序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依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即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因此在形式上只要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规定即可。而在实质要件上,理论界则存在分歧。但都承认破产原因这一要素,因只有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法院才可能启动破产程序。  (一)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在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上存在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方式。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主要以英国破产法和1978年以前的美国破产法为代表。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第1条列举了八种破产行为,作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债务人有

3、行为之一的,法院可宣告其破产。这种列举主义实际上与英国判例法渊源直接相关。适用列举主义的另一个代表就是1898年美国的破产条例。  列举主义的优点是简单明了,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比较容易,易于司法适用。但弊端是难免挂一漏万,执行僵化,不易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灵活、具体适用。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可以造法,即使是法律没有列举的,法官仍可以将其作为新的判例规则而创设。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目前采破产原因概括主义的国家有很多,如日本、德国、法国等。  日本破产法将为作出破产宣告而显示出的财产状态恶化的事由称为破产原因。1978年美国修订联邦破产法时,采用了概括主义立法

4、模式,第303条(h)款规定强制救济的根据是债务人“一般地”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其中“一般的”没有支付到期债务是以债务人事实上是否支付债务为判定标准,而不是根据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所反映出的支付能力为标准。但美国破产法对于债务人未支付债务的数量和规模均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概括主义立法模式下,法律能够抽象概括所有的破产原因,具有较大的弹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大,有利于灵活适用法律,但司法中往往不如列举主义那样容易判断,不易操作,如无制约机制,易发生擅权行为。我国1986年和2006年的两部破产法中,破产原因的规定均采用了概括主义立法模式。  此外,鉴于两种立法模式各

5、有所长,也有的国家同时兼采两种方式,在立法上既作概括性的规定,又作列举性的规定,如葡萄牙、西班牙、巴西等国。  (二)破产原因的类别化分析  采用概括主义立法模式,通常将破产原因抽象为以下三种认定方式: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亦称支付不能。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界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该满足以下五个要件:第一,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清偿能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

6、定名义的债务。如果履行期限已经届至,但债权人尚未请求履行或放弃债权,或债务人可请求抵消、撤销该债权,或可以进行时效的对抗等,均不能认为是不能清偿。如此理解,将会避免大多数银行处于无清偿能力的状态。第三,债务不限于金钱支付的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破产无实际意义。第四,不能清偿呈持续状态。第五,不能清偿是一种客观状态。即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而定,而由法院依法裁定。  2.资不抵债。又称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消极财产(债务)的估价总额超过了积极财产(资产)的估价总额的客观状况”,在我国通

7、称为资不抵债。债务超过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企业法人有债务超过的情形时,已经对一般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不能受足额清偿的潜在危险,增加了市场流通秩序的不安全因素,随时都有因停止支付而严重危及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可能。一个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的国家,绝不可能允许债务超过的企业法人以债权人的利益无保障和社会经济秩序不安全为代价,继续进行“赤字”经营。  资不抵债作为破产原因,一般适用于资合法人、解散后处于清算中的法人以及遗产的破产。  理论界通常认为资不抵债不能单独作为法人的破产原因,应该以法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基础,资不抵债仅仅是判断法人是否有清偿能力的参考。日本学者伊

8、藤真也认为,债务超过,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