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

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

ID:14642477

大小:95.0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07-29

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_第1页
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_第2页
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_第3页
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_第4页
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第三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

2、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四条省、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21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不动产登记经办单位,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登记的具体工作。第六条设区市、县(市、区)

3、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推进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嘱托文件直接办理登记的;(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职权直接登记的。第八条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应当具有唯一编码。第九条经规划批准的不计入容积率的车库(位)、储藏室、阁楼等配套用房,可以与相应的不动产单元一并登记。第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不动产单元登记

4、时可以只记载宗地面积。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其中,政府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认。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

5、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21(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五条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

6、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并将补发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十六条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设立登记赔偿基金或者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等方式,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制度。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服务场所或其开通的网络平台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服务场所设立“一窗受理”窗口,统一

7、收取房屋交易、税收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集成办理。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21(三)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五)申请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六)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七)不动产转让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