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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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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 同第一章总 则中国 公司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营各方第一条本公司的各方为: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中国(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法定地址: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二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
2、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12-第一条合营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二条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三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一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四条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协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经营管理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提高经营效益,
3、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依照各自的具体情况而定)第五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为:第二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七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第八条-12-甲乙双方出资额为 万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4、 %;乙方出资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一条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甲方:乙方:(按出资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内缴付。第三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差额由甲乙方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给企业贷款补充,其中乙方的为其直接从境外给合营公司的贷款。第四条合营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南京市江宁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一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一章合营各方的责任第五条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
5、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的中国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它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证和旅行手续。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12-乙方责任: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出资;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按公司具体情况而定)第一章产品的销售第一条合营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由外方负责,国内销售由合营公司负责。第二条产品可通过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第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
6、品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第四条合营公司的产品使用商标由董事会商定。第二章董事会第五条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六条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 方委派。第七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一)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二)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四)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五)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六)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12-(
7、七)抵押合营公司的资产;(八)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注:在具体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第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未明确授权且不履行其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代理履行责职。第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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