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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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新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光明新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深圳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通过专设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社工组织派遣、设立单位聘用等方式配备,由新区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调

2、配和使用。第三条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光明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人民调解员条件第四条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7-(二)人民调解员原则上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办事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品行端正,没有受过刑事或劳动教养处罚,未被开除过公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第五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人民调解员持《人民调解员证》上岗。第三章人民调解员产生第

3、六条人民调解员实行推选和聘任相结合制度,由其所属调委会和司法行政部门选聘产生。每3年推选或者聘任一次,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或者续聘。第七条选聘人民调解员可以在群众推选和公开考试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直接聘任;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应该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八条办事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聘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由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员证》。第九条办事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并根据人民调解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定期上报给新区司法行政部门。第四章人民调解员评级第十条人民调

4、解员分为助理人民调解员、初级人民调解员、中级人民调解员、高级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7-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员评定采取自下而上的评定方法,先由基层人民调解员根据评定条件要求申报,司法所审核上报,最后由新区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考核评定,并颁发聘书。第十二条经岗前培训合格,通过考核后获得《人民调解员证》的,可聘为助理人民调解员。第十三条初级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门从事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二)取得助理人民调解员资格;(三)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独立调解一般纠纷,能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

5、第十四条中级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门从事调解工作满3年以上;(二)取得初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三)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独立调解复杂纠纷,能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第十五条高级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专门从事调解工作满5年以上;(二)取得中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三)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强的协调能力;-7-(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能独立调解复杂、疑难纠纷,能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五)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新区级以上奖励或认可。第十六条首席调解员需具备的条

6、件:(一)专门从事调解工作满10年以上;(二)取得高级人民调解员资格;(三)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高的威望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四)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能独立调解重大、疑难纠纷,能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五)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有独到的心得和见解,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奖励或认可。第五章培训第十七条新区、办事处积极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管理培训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和保障。第十八条新区、办事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落实辖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培训,光明法庭应当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培训内容和形式应丰富多

7、样,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和实训演练等形式,注重培训效果。第二十条培训对象为全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二十一条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7-和年度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岗前培训是人民调解员的任职培训。新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岗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不少于7天。第二十三条岗前培训由调解员所属办事处调委会组织,可委托社会组织进

8、行培训,培训后经区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颁发《人民调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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