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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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全行授信业务的担保行为,明确可接受的担保种类,揭示和防范各类担保风险,促进全行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接受担保人为债务人对我行所负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对我行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的各类授信业务,不适用于本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业务。第三条担保方式本行接受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第四

2、条担保人在保证、抵押、质押担保方式中,本行分别为债权人、抵押权人和质权人。担保人,是指经本行审查认定,具有提供担保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本行风险偏好的保证担保以及权属清晰、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的抵质押担保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在具体的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方式中,又分别称为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担保人既可为自身对本行所负债务,也可为他人对本行所负债务提供担保。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包括不得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第五条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借

3、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本行无论接受各类担保方式,都应与担保人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各部门必须采用行制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各部门需要对统一文本的条款作实质性删改或者不采用统一文本的,应当经风险管理部初审,交行外聘法律顾问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第六条担保范围一般情况下,本行与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范围应当包括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案件受理费、律师费、行使抵质押权的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抵质押权的费用包括抵质押物的评估、鉴定、保险、公证、见证、仓储、保管、监管、维修、拍卖、变卖、核押、查询、咨询、差旅、交通、保全、诉讼、执行、聘请律师、法律服务

4、等费用)。特殊情况下,本行根据实际情况可与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另行约定担保范围。第七条担保必要性债务人向本行申请授信业务,原则上要提供担保。经本行审查、评估,确认债务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债务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八条关联方授信担保向本行关联方只能发放担保贷款,且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本行的关联方的构成参照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异地担保异地担保应当从严控制,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担保功能本行受理担保授信业务时,必须重视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仅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不能以担保取代或弱化对债务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等第一还款来源各要

5、素的调查与分析。第十一条担保审查本行受理担保授信业务时,必须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同意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物的权属、价值、抵质押率以及变现能力等有关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特别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其他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应的有权决策机关出具书面决议。(二)担保企业还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第十二条特殊主体担保的规定以下特殊主体提供担保,

6、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外,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于不符合以下规定,存有瑕疵的特殊主体担保,原则上仅可作为辅助担保方式。(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遵循以下规定:1、所有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

7、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5、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6、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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