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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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教人〔2012〕56号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现将《温州市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温州市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温州市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完善人才人事公共服务社会化体系。按照《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

2、194号)、《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8号)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统一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明确与规范我市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管理和职责,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核准授权设立的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依照建立行业灵活用人机制和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便捷化原则,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在本系统范围内按有关人才人事政策规定办理人事代理相关事项,为代理人员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四条教育系统人

3、事代理分支机构行政上接受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人员、办公场所等由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对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在资质条件、服务范围、运作规范等方面实行监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人才中心的指导。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对外名称格式统一为“行政区域+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人才中心)+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部”。第五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经授权,可以开展以下业务:①代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档案工

4、资调整,代办养老保险、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经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也可以组织本系统人才交流活动。第六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实行人事代理采取用人单位集体委托代理方式,由委托单位与教育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受理承办同级教育系统所属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工作。第七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工作程序如下:   ①接收委托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和委托代理

5、人的人事档案;   ②填写《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③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第八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应建立代理人员管理数据库和规范化档案室,制订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各地根据代理服务需要核定编制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第九条单位委托代理期间,代理人员的党团、户籍、计生等关系由委托单位直接管理。第十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管理的代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与委托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离开本市教育系统或暂时待业的,可将其人事档案转至同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原按事业单位养老保

6、险标准缴纳的人员转为同级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或人才中心)人事代理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视为自然中断,由其个人自行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企业社保缴费手续。代理人员在本市教育系统流动的,按规定办理人员流动手续,人事档案转至流入地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代理。第十一条代理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人事档案转回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第十二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应做好代理人员增减登记,掌握数据变化动态,按照统一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建立年报、半年报以及备案制度。第十三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应

7、对委托单位申报人事代理进行指导,审核受理委托单位提供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告知人才人事有关政策与办理流程,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联系走访制度。第十四条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与委托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委托对象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委托单位应定期并如实提供委托代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奖惩等材料。因弄虚作假提供失真材料,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有权终止其委托人事代理关系。第十五条人力社保部门每年对同级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的管理状况、程序规范、服务硬件、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资质达标定级考评;对于资质考评未达

8、标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未到位的予以撤销。第十六条根据温委〔2011〕8号文件精神,教育系统人事代理分支机构人事代理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拨款,实行免费服务。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教育系统人事代理管理办法通知抄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人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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