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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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中心,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

2、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19-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3、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

4、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19-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并于入学后出示有效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6、新生入学后,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后义务服兵役前正在学院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19-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常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院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

7、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新生体检复查中,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本人进行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并交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

8、,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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