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事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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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事项办事指南1.事项名称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受理3.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48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第31号4.受理部门受理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许可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5.基本流程黄金制品进出口企业向分行营管部提交《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及其它申请材料分行营管部受理,初

2、步审核通过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审核表》后送交南京分行分行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完成申请的审批,签发《黄金及黄金制品准许证》并传递至分行营管部分行营管部通知企业领取《准许证》,并制作《送达回证》签字确认116.申请条件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

3、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7.申请材料住所地在南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以下列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制品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办理《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一)一般贸易;(二)加工贸易转内销及境内购置黄金原料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黄金制品的;(三)海关特

4、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的。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交下列材料:11(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三)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法定登记证书复印件;(四)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五)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六)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七)生产、加工或

5、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由税务部门开具),区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八)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九)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十)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11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

6、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当按上述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第44号)序号海关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备注12843300010氰化金、氰化金钾(含金40%)等〔包括氯化亚金(I)钾(含金68.3%)、氰化亚金(Ⅲ)钾(含金57%)〕2284330009

7、0其他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37108110000非货币用金粉47108120000非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57108130000非货币用半制成金(包括镀铂的金)67108200000货币用未锻造金(包括镀铂的金)77113191100镶嵌钻石的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87113191990其他黄金制首饰及其零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97114190020其他贵金属制金器及零件(工艺金章、摆件等)107118900010金质铸币(金质贵金属纪念币)1191111

8、00010黄金表壳(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129113100010黄金表带((按重量计含金量80%及以上)118.办理时限(一)受理行对申请人提出的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申请,分别作出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材料更正、材料补正处理决定。(二)受理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移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三)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查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现场核实申请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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