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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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

2、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及时续保者不受本款90日规定的限制。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

3、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

4、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

5、、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

6、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率见附录。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

7、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

8、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所指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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