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

ID:14631375

大小:278.00 KB

页数:29页

时间:2018-07-29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_第1页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_第2页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_第3页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_第4页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_第5页
资源描述:

《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取水许可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取水许可(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资源的单位

2、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六条:取水单位或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原审批机关

3、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

4、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6〕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一)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3/d,农业≥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万m3/d,农业≥10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

5、活≥5万m3/d,农业≥6m3/s。2.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取水。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4.跨省(自治区)河流在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km河段以及省、自治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5.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建设项目。(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事项范围以外的审批项目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

6、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m3以上不足5万m3的取水。5.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的。 (三)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取水的审批项目1.设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m3以上、不足1万m3的取水。(四)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审批项目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取水。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7、水利部令第34号,2008年4月9日)第八条第一款: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附件4)。1.取水量较少的情形包括:从江河水库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1000立方米;从地下取水的,日最大取水量小于500立方米;蓄水工程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小于500千瓦。2.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情形包括:取水口不在县级以上边界河流,不属于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未发生水事纠纷,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或日入

8、河废污水量小于500吨且不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质(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等。符合填写水资源论证表的项目,其水资源论证审查权限和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机关为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四、审批机构北海市银海区农业水利局五、行政审批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2月21日)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