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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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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大学气瓶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气瓶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
2、.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第四条 各单位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气瓶时,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使用气瓶实验室的责任教师(或相关单位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
3、为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使用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参照学校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或部门)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气瓶在本实验室(或本部门)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并将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充装使用气体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信息等报学院或管理单位备案。第六条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设立气瓶院级管理责任人6,院级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负总责,并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相关学院(或相关
4、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院级管理责任人负责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定期对本单位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对本单位气瓶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各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购买使用台帐和安全技术教育记录;按季度向学校汇报本单位气瓶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七条 资产处负责监督、落实气瓶的安全管理措施及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监督学院(单位)对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验工作,按季度汇总相关
5、学院(或相关单位)气瓶的使用变化情况,提供有关气瓶使用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第八条 资产处、保卫处负责学校气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工作。第九条 总务处负责气瓶外部周边环境环保卫生工作。第十条 学校所有部门应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和配合学校气瓶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第三章 安全培训和检查制度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使用气瓶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教育内容,为本单位具体使用人提供安全知识培训,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本学院(单位)安全
6、培训情况留档二年备查。第十二条 气瓶的安全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对在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学校每年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院、系应每月检查一次,实验室应每周检查一次,气瓶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并填写使用记录,消除安全隐患。(一)学校和学院检查内容:①气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6②气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员落实情况。③气瓶建帐情况。④气瓶摆放和使用情况。(二)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①气瓶其部件的性状完
7、好情况。②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③气瓶使用记录。第四章 购买和租用管理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购买或租用气瓶前须上报学院(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并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第十四条 学院(单位)负责审验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资质证明,统计本单位购买或租用气瓶的种类和数量,并留档二年备查。第十五条 资产处每季度汇总相关学院(或相关单位)本季度购买或租用的气瓶种类和数量及气瓶种类和数量的变动情况,并建立全校的气瓶资料数据库。第五章 充装管理第十六条
8、使用单位必须到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气瓶充装。第十七条 使用人员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做到专瓶专用,不得私自改变充装介质,造成气体混装,也不能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第十九条 超过检验期限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和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的气瓶,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及时报废或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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