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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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六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二OO六年十月十一日 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根据国务院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鞍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有产

2、权证的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产权调换还平,并无偿安置8平方米。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四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单室户不低于46平方米、双室户不低于56平方米(小)、双室户不低于66平方米(大)、叁室户不低于75平方米标准执行。被拆迁人按照居住房屋实际面积加无偿安置8平方米上靠一个户型,超出面积在选定户型之内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再扩大面积按商品价结算(原房面积加无偿安置8平方米超过75平方米,享受不超过5平方米成本价格)。第五条拆迁二OO六年一月一日之前建成的,无产权证并具备居住条件的独立房屋,按照土建造价分等级进

3、行补偿(补偿表附后)。二OO六年一月一日之后建成的无产权证房屋不予补偿。第六条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户等特困群体,经民政局、管理区、社区认定确系困难,向社会公示无异议,扩大面积部分住公房。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改造区域内涉及到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拆迁改造。如达不成协议,可以依法进行裁决。第八条拆迁产权证上标明非住宅的房屋(商业、商服、厂房、仓库、公交等),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和补偿(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对于能够异地恢复生产经营的,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数,以市、县(市)

4、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对于不能异地恢复生产经营的,在申领工商部门签发的停产停业手续后,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数,以市、县(市)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日期从拆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在拆迁前已停产停业的除外)。第九条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无论有无营业执照,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数,以市、县(市)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第十条拆除平房区门斗、棚厦、前后两房之间的连接棚不予补偿。拆迁火炕楼煤棚每个补偿700元。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产

5、权调换安置方式,并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发放租房补助费,三口人以下(含三口人)每月补助150元,四口人以上(含四口人)每月补助180元,补助费从拆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搬家补助费每户350元。搬家补助费和租房补助费回迁时一次结清。第十二条建设规模5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18个月;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过渡期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36个月。超出规定的过渡期限,从超出之日起,拆迁人支付双倍租房补助费。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自选楼层,自选户型。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二OO0年四月七日海城市

6、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海政发〔20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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