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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相关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乌发改医价〔2014〕140号关于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天经发【2014】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5-按照《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和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物业服务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2】221号)
2、等文件规定,现明确如下:一、乌鲁木齐市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的最高价格水平为:(一)多层住宅及不带电梯的7层住宅,一级服务为0.6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为0.5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为0.4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为0.3元/月.平方米。(二)高层住宅,一级服务为2.0元/月.平方米;二级服务为1.5元/月.平方米;三级服务为1.1元/月.平方米;四级服务为0.8元/月.平方米。(三)由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在以上基准价的上下浮动1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3、本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二、乌鲁木齐市物业小区停车费按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即:“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三、请你委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与房产物业
4、监管部门积极配合,认真稳妥的解决处理好本辖区的各类物业收费问题。-5-(此页无正文)2014年2月28日-5-抄送: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米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达坂城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本委领导,存档。-5-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2014年2月28日印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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