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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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点)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07〕121号)精神,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开展资助与教育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该项工作,对贯彻、落实资助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3.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五年一贯

2、制中专生)学生。独立学院学生比照本办法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4.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根据标准,比照量化指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认定工作的组织7.学校学生处全面负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助学解困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3、全校的认定工作。8.学院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学生科科长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9.按专业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学生室友等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同专业本年级(或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10.定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9月份开展。学校学生处、学院认定工作组与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4、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三章认定的标准11.认定的标准分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和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三档。1)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无法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无保障。2)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部分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生活费用承担能力低于校园基本生活消费保障标准。3)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是指能够从家庭或社会资助项目获得的资金能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

5、生活基本费用,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我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家庭经济条件限制。12.比照认定指标量化表(详见附件),如果B1、B2、B3、B4、B5、B6等6项(前6项)指标中任何1项指标分值在4分及以上,或其中任何2项指标分值之和在4分及以上,或量化测评折算分在4分及以上,并且B7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般可认定为生活保障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折算分在1.40分—3.99分,并且B7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般可认定为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折算分为1.00分—1.39,并且B7指标分值不为零的,一

6、般可认定为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量化测评折算分计算公式:量化测评折算分=(前6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之和)*40%+第7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60%)其中前6项指标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由学院认定工作组赋予,第7项指标(B7)对应指标内容的分值由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赋予。13.家庭经济非特别困难的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生活补贴型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发展支持型经济困难学生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资助政策,但可以享受学校规定的勤工助学等相关资助政策。14.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各类资助:(1)月基本生活消费高于学校在校生平均水平,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者;(2)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3)理奇型怪发、衣冠不整、行为不端者;(4)平时有高档消费现象,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高档饰品等奢侈品;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卡拉OK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校外租房且费用明显比住校费用高;节假日经常自筹资金外出旅游者;(5)屡次旷课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6)同学举报经核实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奢侈消费行为者。第四章认定的

8、程序15.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以及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不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须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并经乡镇或街道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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