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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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thermalpowerplants GB13223-1996代替GB13223-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原《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91)是1992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较新标准,因此,本标准考虑到了与GB13223-91的衔接:本标准划分的Ⅰ、Ⅱ两个时段各包括的火电厂分别与GB13223-91中的“现有火电厂”和“新扩改火电厂”相一致,技术内容也基本一致。本标准修订的

2、重点是制定Ⅲ时段的各类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本标准根据我国大气二氧化硫及酸雨污染日趋加剧、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硫的重点行业的特点,对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1997年1月1日起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扩、改建火电厂(本标准将其划分为第Ⅲ时段)实行二氧化硫的全厂排放总量与各烟囱排放浓度双重控制,其他地区的实行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同时,对这一时段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的制定考虑到推动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的应用。另外,根据近几年我国已开始引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为促进该技术推广发展,及早控制火电行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本标准

3、首次规定了排放氮氧化物的标准限值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13223-91《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废行。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

4、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态指烟气在温度在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4技术内容4.1年限划分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Ⅱ时段-1992年8月1

5、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4.2烟尘排放标准4.2.1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a为1.7(第Ⅰ、Ⅱ时段)或1.4(第Ⅲ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4.2.2第Ⅰ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1规定执行。表1第Ⅰ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

6、和烟气黑度mg/m3分类燃料收到基灰分Aar,%烟气林格曼黑度(级)Aar≤101020<>2530<>35Aar>40电除尘器(1)20030050060070080010001其它除尘器(2)8001200170021002400280033001注:(1)也适用于袋式除尘器(2)其它除尘器包括文丘里、斜棒栅、泡沫、水膜、多管、大旋风等除尘器。4.2.3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2规定执行。表2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

7、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mg/m3分类燃料收到基灰分Aar,%烟气林格曼黑度(级)Aar≤101020<>25300<>35Aar>40670t/h及以上、或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锅炉1502003003504004506001500700100013001500170020001670t/h以下且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 4.2.4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表3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分类烟尘最高允许

8、排放浓度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锅炉200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500第时段的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1997年1月1日后还有10年及以上剩余寿命的火电厂锅炉600注(1)剩余寿命=设计寿命-累计运行时间5.液态排渣煤粉炉、旋风炉、流化床锅炉执行表1至表3时,要先将相应的标准值乘以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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