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人身权

2012年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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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且无具体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而且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不可转让性--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割,离开了特定的人身,人身权就没有意义;   (2)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排除可以带来间接的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   (3)是绝对权--权利主体确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   (4)对人身权保护具有特殊性。除民法保护外,还通过刑法、行政法等保护。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自然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   主要包括:生命权

2、、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身份权: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3)人格权与身份权的主要区别   权利主体范围不同。任何自然人均有人格权;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具有身份权。人格权的主体具有广泛性,身份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权利起止时间不同。人格权产生于出生、终止于死亡,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相同;身份权产生于自然人取得某种身份,终止于身份的丧失。与特定身份的状态有密切关系。   第二章人身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

3、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统称。   生命权,即自然人活着的权利。自然人以维持生命以及安全利益为内容。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自然人的生命权。   健康权,自然人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二、姓名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自然人姓名权的内容是:   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即表现为干涉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  

4、 三、肖像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摄影、摄像、美术创作等手段再现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自然人肖像权的内容是:   1、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2、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以其他非法目的或手段使用自然人肖像的,可以构成对自然人名誉权的侵害或人格权的侵害。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使用他人肖像的目的在于追求营利,与实际是否获得盈利无关;   (2)未经本人允许。   四、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社会地位、贡献、人品、才能和能力等方面的社会

5、评价。对他人的社会评价应当公正、客观,不得任意诋毁、贬低。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社会影响和人格尊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名誉享有不受他人损害的权利。采用侮辱、诽谤、捏造及散布虚假的事实、捏造或传播流言蜚语等方式损害公民名誉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侵犯名誉权的主要行为包括:   1、侮辱:构成要件为故意行为(以侮辱他人人格为目的);采取公然的方式进行。   2、诽谤:构成要件为   (1)故意--以贬低他人人格为目的。诽谤不同于检举失实,以正当手段

6、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即使检举、控告的事实与实际不符,以不认为是诽谤;   (2)捏造虚假的事实--包括编造谣言、故意传播谣言、传播道听途说的传言。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构事实。不论是自己捏造,还是故意传播虚假的事实,都可以构成诽谤;   (3)散布虚假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将虚假的事实传播。不同于举报或向国家有关机关的控告。向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检举或汇报,不会造成虚假事实在社会上的传播,不会构成诽谤。   五、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重要的权利。我国立法是充分肯定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但是,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范围是什么?法学界及立法上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回答。一般认为,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

7、:   (1)属于个人生活的事实,如:个人的住址、纯粹个人的信息、个人的事务。   (2)与社会公众生活无关,这是隐私的重要特征。保持隐私处于秘密状态,不会影响社会公众生活、影响他****利的实施。   (3)不愿让别人知道,只有本人不愿让他人知晓才是隐私。如果自愿让他人知晓,就不是隐私。   侵犯隐私权行为最重要的特征既是未经本人许可散布他人隐私,使无关的人知晓他人的隐私;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可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六、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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