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法律问题辨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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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资法律问题辨析内容摘要:有关公司增资,存在着诸多争论。立法上的增资条件过严而事实上的增资行为太易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这应该是立法者考虑的一个方面。另外,增资时的税务问题,包括内资企业与合资公司增资,也存在有待明确的地方。  关键词:增资公司法税务    增资条件的设置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增减资本的条件及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体现法定资本制对“资本维持”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但近几十年来,不少大陆法系国家都相继修改了其公司资本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却还是固守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而没有体现和适应当

2、今国际社会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潮流。在公司增资方面的集中表现是,立法上的增资条件过严而事实上的增资行为太易。  在增资问题上,无论是将公司内部公积金转增股本,还是对外发行新股,因其本质上是在增强公司的经济实力,无论对公司本身还是对其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有关立法对此所规定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也较少。我国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未能对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具体条件作一规定,所以增加资本的途径,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137条有关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规定中。    时间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7条的规定,若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公司首先必须满足的一个实质性的法定条件,即时

3、间条件。而这一时间条件,我国《公司法》从三个方面做了具体限制,这就是:(1)必须在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募足1年以后;(2)必须在公司连续3年盈利且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若虽然连续3年盈利,却不能连续3年向股东支付股利是否可发行新股,法不明确);(3)必须在公司财务会计文件连续3年无虚假记载以后。依据这一时间条件,公司至少在第三年后才有可能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如果公司在第三年发生亏损或者第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则意味着该公司至少在公司成立后6年内都不可能利用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时间限制如此之长,无疑会严重制约公司对资本增加的需求,限制公司竞争能力的提高。  如上文字的严格

4、的确给人一种增资太难的感觉,但我们仔细推敲一下,不难发现其在实践中的可实施性、可考察性并不强,而使得增资事实上并未受时间条件的严格限制。  首先这里应明确这样一个概念,即所谓的“增资条件过严”是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但凡有一点公司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其增资手续是极其简易的。其次,3年盈利的要求看似斯芬克司之剑。但《公司法》第75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而对于这种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盈利年数是可以其国有股东的经营状况连续计算的。这样,(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绕过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坐享“增配”4的果实。如赫赫有名的长虹在成立当年即向公民发行个人股。

5、如果认为这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前发生的事情的话,那么全柴动力(600218)1998年11月22日成立,并于同年1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1999年9月21日该公司即实施每10股转增3股的1999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这些都使得立法上的严格仅仅成为文字。  至于财务文件3年无虚假记录,更值得商榷。广大股民都知道,上市公司东窗事发,无不是在“落袋为安”相当一段时间之后才被披露出来。试问,有哪一家公司会主动向股民公布其虚假的财务记录?所以,《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强迫人们未卜先知,对于公司而言,甚至连震慑的作用都是极为可怜的。    业绩条件    除时间条件外,若欲以发行新股的方式

6、来增加资本的话,公司还必须的第二个法定条件是公司业绩条件。要求拟增加资本的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主要是出于保护股东利益的需要,这无疑是对的。但一律要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后,方可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资,就未免太苛刻了些。  因为照这一条文的意思来看,公司不仅要连续3年盈利,还要连续3年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若在这连续盈利的3年中有一年公司出现了不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情况的话,也就不具备增资条件了。而且,“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可能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有能力并已经(或正准备)实际上支付股利;二是公司虽有能力但并没有(或不准备)实际支付股利。而没有(或不准备)实际支付

7、股利的原因可能是股东大会决议不分红而将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我国《公司法》条文中的“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究竟是指哪一种情况呢?若是仅指第一种情况的话,那可真是太为难欲增资的公司了。  同样的问题,我国台湾《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要宽松得多。依台湾《公司法》第270条的规定,公司只要不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时,就可公开发行新股:一是连续两年有亏损。但其事业性质,须有较长准备期间或具有健全之营业计划,确能改善营利者,不在此限。二是资产不足抵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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