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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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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号与商标冲突的解决机制探析内容摘要: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致使商标与商号冲突现象不断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完善商标、商号立法及相互间的协调,寻求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途径,就成为重要问题。本文从商标与商号的关系着手,就两者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此类冲突案件的途径。 关键词:商号商标商标权商号权 商号是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区别不同经营者的识别标志,也称字号。它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或是企业名称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但一般不宜把商号与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完全等同。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企业名称除商号外,还包括“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两部分。此外,个体户、个人合伙也可起商号。然而,商号权和商标权都是标记类知识产权,而且跟商业又有密切关系,所以无论从保护方面还是从自身性质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在实际应用当中,经常在一起使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利益冲突。分析商号与商标之间的冲突,理性地探索解决冲突的途径,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就成为重要研究课题。 商标与商号的关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标与商号本身具有的宣传和促销功能所发挥的效用不可低估。然而,商标与商号在许多方面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二者都属于识别性商业标
3、志,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二者的构成和使用是相互关联的;均适用登记注册制度等。 但从法律角度看,商号与商标还是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首先,标志的使用对象不同。商标的使用范围是以商品为核心的;而商号的使用则是以商事主体为核心的。其次,功能或作用不同。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分同种或者类似商品的来源渠道;而商号则是用在企业名称中,用以区分此企业或彼企业。再次,权利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商标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商号按照《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登记注册。最后,
4、效力范围不同。在我国,经注册核准的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完全的专有权,而且这种权利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而商号仅在其有效的登记范围内有排他效力。 商标和商号冲突的表现形式 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一些国际公约以及一些国外的学术专著,往往对“商标”与“商标权”不加区分地交叉使用。这一用法也在知识产权协议中多次出现。如协议第21条所讲的“商标许可”、“商标转让”,显然都是指商标权的许可及转让。这是因为,在商标领域中,权利与权利保护的客体在主要称谓上是大部分相重合的(即“商标”)。以“商标”代“商标权”,引起误解的可能性不大。同样,以“商号
5、”代“商号权”,通常也不会产生误解。 “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conflictsbetweenintellectual5rights)实质上是同一知识产权客体在某种条件下同时归属于多个主体的法律形态”。对商标权与商号权而言,所谓的权利冲突是指在同一客体上同时存在商标权与商号权,且这两项权利又分属两个不同权利人的法律现象。实践中,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以下两种形式: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且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在相关行业领域内作为商号予以登记使用而产生的权利冲突,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号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将他人在先登记的
6、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从而产生的权利冲突,表现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相冲突。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大多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使得拥有在先权利的企业面临一定风险。如果不能阻止其他企业以其商标登记商号或以其商号注册为商标,其经营的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自已承担。竞争各方力量对比被扭曲,造成一方的不当得利。权利冲突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商标和商号冲突的成因 商标和商号的冲突是有原因的。在我国,由于立法形式、
7、行政管理方式及权利来源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商标权与商号权成为冲突最为频繁的两项知识产权。二者冲突的成因主要有: (一)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存在产生冲突的条件 1.法律地位的不同使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成为必然。在我国,商标主要受《商标法》调整,我国民法明确将商标权列入知识产权权利体系加以保护,商标法也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商号主要受国务院于1991年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
8、调整,至今还没有一部独立的部门法来明确商号权为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显然,该规定的法律效力是低于《商标法》的。这些做法违背了《保护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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