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院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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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设计院资质一、甲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5、

2、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二、乙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4

3、、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三、丙级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

4、(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各种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4人,具

5、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达到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条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第八条乙

6、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三)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注册资

7、金不少于50万元;  (六)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条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任务:  (一)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和编制(含修订或者调整);  (二)详细规划的编制;  (三)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

8、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条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  (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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