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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2010年第2期(总第77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No.22010(SumNo.77)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陈晓春,雷宇(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上海201620)摘要:无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而言的.无名合同的存在,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尊重,也是为了弥补成文法所共知的缺陷——局限性.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如何适用法律.而研究无名合同的法律适
2、用,首先应将无名合同做合理的分类.通说将无名合同分为三大类:混合合同,联立合同和狭义的无名合同.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通说采用较多的为吸收说,结合说和类推适用说等.关键词:无名合同;法律适用;混合合同;吸收说中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2—0070—04一,无名合同的含义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未作特别规定,也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是相对于
3、有名合同而言的."具体的契约,或交易上典型的契约类型,若因与有名契约的主要类型特征不相符,无法被归类到有名契约中,换言之,其与任何一个有名契约的差异,已超出其类型所容许的变动范围,学说称为非典型契约或无名契约."…无名合同的产生和广泛使用是法律对契约自由的尊重."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看,无名合同的存在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客观表现.合同法的精神是自由,当事人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行性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决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内容,在有名合同有限的情况下,相当数量的合同即表现为无名合同."【2
4、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合同内容,亦即当事人有权自行创设其权利和义务,它使当事人有权摆脱法律为他们提供的一切固定模式而自由的设置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也是对契约自由的实践.另外,无名合同的存在也是克服目前成文法局限性的手段.成文法皆有局限性,正如萨维尼所指出的: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我国,各种社会关系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而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穷尽各种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物和可能出现的情况
5、.具体到合同法上,原有的典型的交易情形有限,而合同法仅能将有限的典型交易情形确定为有名合同,这必然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那么大量的无名合同的产生也是必然的.比如旅游合同,储蓄合同,邮政合同等,虽然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分则的十五类合同中找不到与之对应的名称,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确已广泛使用.二,无名合同的类型关于无名合同的类型,《法学汇编》把无名合同分为四类:(1)我给则你给,即物与物的交换;(2)我给则你为,即物与劳务或债的交换;(3)我为则你给,即债或劳务与物的交换;(4)我为则你为,即债或劳务与债或劳务
6、的交换【3】.但是上述分类列举并不详尽,并不能囊括目前所有的无名合同.按照目前的通说,可以将无名合同分为混合合同,联立合同以及狭义的无名合同三大类.(一)混合合同混合合同是指合同本身由数个合同的部分构成的合同.其显着特点是,虽然在内容上可划分为几个有名合同,但该合同为一个合同而非几个合同.在无名合同中,混合合同最为常见和重要.一般来说,混合合同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主从型混合合同,等值型混合合同,混合双务合同,类型融合合同.1.主从型混合合同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有名合同,但一方当事人还另附有
7、其他种类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卖设备,两者间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传授使用该设备的方法.这一合同中,甲公司的两项给付义务分别为:甲公司承担交付标的物这一主给付义务,以及承担传授乙公司使用方法这一项属于雇佣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在这样一种场合下,当事人所负担的雇佣义务虽然具有附从性,但毕竟属于其他有名合同的内容,仍然可以引起不同合同的混淆,从而构成混合合同.可见,上例中甲公司与乙公收稿日期:2010—01—20作者简介:陈晓春(1985一),女,浙江上虞人,2009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
8、民商法;雷宇(1985一),男,河南正阳人,2008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贸易法.?70?司之间的合同既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也兼有雇佣合同的性质,属于买卖合同附有雇佣的从给付的混合合同.这类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有名合同,但一方当事人还另附有其他种类从给付义务.2.等值型混合合同即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有名合同,但彼此处于等值的地位,对方当事人仅负对待给付义务.例如,包膳宿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