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城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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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移交、管理、利用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城建档案是国家档案的

2、重要组成部分,城建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集中收存、信息共享的原则,保障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利用。第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城建档案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9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以下简称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夷陵区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市

3、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下列城建档案的日常工作:(一)检查、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培训;(三)起草本区域内城建档案发展规划,制定城建档案发展计划、规章制度及业务技术规范;(四)接收、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城建档案;(五)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六)统筹开展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七)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其他工作。各县市、夷陵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工作。第

4、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推行城建档案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第二章收集和整理9第八条 城建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基础资料档案。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六)文物古迹保护建筑工程档案;(七)水利工程档案;(八)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九)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综合管廊建设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

5、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位置图;(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档案。第十条市、县两级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做好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宜昌市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9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规定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并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

6、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第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住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统一保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

7、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报送的竣工档案进行核查,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十五条 9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第十六条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

8、、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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