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分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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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分类详解(一)单选题  1.(1999-2-1)某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  A.吴明的监护人  B.某研究所  C.主要由某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D.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某研究所适当分担  【答案】B  【考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  【详解】《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

2、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本题中,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不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观状态所引起的后果,因此,我们也不能认定吴明对伤害有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既然该损害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受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只能由研究所承担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1999-2-2)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

3、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答案】B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详解】《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且其再婚后配偶又死亡,按照上述规定,

4、不得认定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宣告死亡人同意,他们的婚姻关系同样不能自行恢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1999-2-3)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左眼啄伤。甲家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A.应完全由乙家承担  B.应主要由乙家承担,甲家也应自担一部分  C.应由甲、乙两家平均分摊  D.应主要由甲家承担,乙家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

5、责任  【详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动物致损的,应当由动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和第三人过错是动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免责的惟一事由。本题中,甲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也就是将被监护人放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认为他们已经尽

6、到了适当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和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损害的后果。故本案中不存在动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免责的事由,应由公鸡的主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1999-2-4)村民甲(18周岁)路过村民乙家门口时,用一块石头向乙家所养且卧在乙家门口的狗打去,该狗立即扑向甲,甲因跑得快未被狗咬,狗咬伤了甲旁边的行人丙。丙因躲避,将路边丁叫卖的西瓜踩碎三个。丙因治伤支付医药费60元。丁的三个西瓜价值16元。对丙、丁损失应由谁赔偿?  A.丙的损失由甲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B.丙的损失由乙赔偿,丁的损失由丙赔偿

7、  C.丙的损失由甲和乙赔偿;丁的损失主要由甲赔偿,丙予以适当补偿  D.丙、丁的损失均由甲赔偿  【答案】D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  【详解】《民法通则》第127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故意用石头向狗打去,对后来丙、丁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

8、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行人丙躲避狗的行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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