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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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联展网—中国最实效的教育培训门户网站www.theA.cn2002年-2011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4本试题来源于教育联展网考试中心,更多请登录http://www.thea.cn/ks/(2007年)  25.某国有企业拟改制为公司。除5个法人股东作为发起人外,拟将企业的190名员工都作为改制后公司的股东,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作为公司设立后的全部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该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应当选择下列哪种方式?  A.可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出资并拥有股份  B.可将企业改制为股

2、份有限公司,由上述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C.企业员工不能持有公司股份,该企业如果进行公司制改革,应当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方式进行  D.经批准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形式仍然可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须有一人,所以选项A、D不能选。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

3、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由此,选项B的表述是正确的。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由此可以推断出,企业职工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以C是错误的,不能选。  26.徽南公司由甲乙丙3个股东组成,其中丙以一项专利出资。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

4、用该专利技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认为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使用  B.甲认为丙如果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向徽南公司支付费用  C.丙认为自己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专利  D.丙认为甲和乙使用该项专利应取得自己的书面同意  答案:B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出资后,其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股东本人只享司法考试有股权,本题中,丙以专利出资,专利权归公司所有,丙不可以再继续使用,即使继续使用,也应该支付费用,所以本题B是正确的。  27.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

5、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D8教育联展网—中国最实效的教育培训门户网站www.theA.cn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67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

6、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也就是说,丙、丁作为有限合伙人,没有权利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但是该法第76条同时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所以本题所述的情况,徐某可以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丙因为没有第76条规定的情形,所以其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8.千叶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百草公司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律师事务所租赁百草公司酒店

7、用作管理人办公室的行为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  B.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C.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D.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答案: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依据该条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同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不能胜职务管理人的权利。管理人有取得报酬的权利。

8、选项C符合法律规定,表述正确,不是本题正确答案。选项D的表述错误,是本题的正确答案。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法院更换不能胜任职务的管理人,而不是自己有权直接作出罢免的决定;《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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