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标准股权期权激励协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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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上海XXX发展有限公司暨公司股东乙方:    为实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甲方对乙方施行股权期权激励,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达成如下决议:一、期权的设立经股东会决议甲方股东XX转出XX%股权设立股权期权,有条件的赠与乙方。二、期权行权条件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限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能对期权行权:(一)乙方在甲方连续服务期限满    2年;(二)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内的业绩:1、创新业绩:采用营销、管理方面新技术,取得预期利润;实施营销、管理

2、方面新技术取得预期效益;开拓营销业务、用户服务方面新市场,取得预期效果。2、成长业绩指标:年度目标利润达成率(  )、业务完成准时率( )、责任成本降低比率(  )3、每年业务指标完成情况:2013年     销售额:                        2014年销售额: 三、行权方式乙方满足上述行权条件后,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东会会议考核乙方各方面行权条件和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原股东转让相应股权。四、行权价格与支付经甲方股东会决议之日起30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期权行权,乙方接到书

3、面通知30日内,受让股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成为股东。若己方经甲方书面通知行权,乙方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视为放弃行权,丧失期权行权资格。五、股权期权的行使股权期权为对乙方业绩激励,股权期权不能转让,不能用于抵押以及偿还债务,不得赠与他人,不得作为遗产继承,期权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期权自然消灭。六、期权资格丧失在甲方约定的服务期间内,不因甲方认可以外的原因,乙方离开公司或乙方在服务期间内辞职、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而终止服务时,乙方丧失公司股权期权。七、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权利1、乙方享

4、有是否受让股权的选择权;2、乙方享有自股权期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按照公司盈利情况参与分红的权利。公司分红制度参照股东会决议(二)        乙方义务1、当甲方被并关、收购时,除非新股东会同意承担,否则尚未行权的期权终止,已进入行权程序的必须立即行权。2、乙方受让股权后必须在甲方连续工作满  2 年,若在此期间辞职、解雇、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其他不因甲方认可以外原因离开公司的,乙方须无条件无偿转让股权于甲方原有股东。3、乙方受让股权后须持续保持原有盈利水平   2 年,否则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分红

5、额度或不分。七、特别约定1、乙方行权受让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拥有分红权利。2、乙方受让的股权不得转让给公司原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不得赠与公司原有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不得继承,不得用于抵押及偿还债务;3、乙方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后2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其他公司兼职,否则无条件无偿转让其股权于原有股东,并承担违约金    万元;九、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解决。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6、   乙方: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期权转让协议甲方(发起人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益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权(guquan)期权激励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之规定,就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有限公司的发起

7、人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拥有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甲方承诺在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时,乙方有权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无预备期,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即进入行权期。  乙方分三次行权,每年行权一次,即每年认购%股权。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

8、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分红权待遇。  第三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享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四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自始不享有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履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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