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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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法规〔2011〕450号关于转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  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转发给你们。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立足本省实际,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一是拓展了企业国有资产范围。《条例》规定的国有资产范围,不仅包括湖北省各级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而且还包括行政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二是明确了国资监管机构作为直属特设机构承担“全覆盖监管”的职责。《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以此赋予国资监管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方面具有专门性、统一性和惟一性的地位。此外,《条例》还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

3、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三是建立了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委托管理”的体制。《条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文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四是细化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条例》将“本级人民政府调入的收入”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拓展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范围。同时,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明确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对

4、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等,进一步体现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  各地国资委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工作中可借鉴湖北省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推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进程,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设,积极探索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加快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明确县级国有资产监管主体,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为完善地方国

5、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地方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六日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推动国家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强国有资本运营

6、,增强国家出资企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行政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投资的企业或者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  (三)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

7、责的机构管理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代

8、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具备条件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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