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正)

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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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正)汕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90826(颁布时间)19890826(实施时间)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正)(1987年10月12日汕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9年8月26日汕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汕头市区城市建设、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第三章 公产房屋折拆迁补偿安置第四章 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第五章 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第六章 危房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第七章 管理责任第八章 对违反本

2、办法的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汕头市区建设和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国家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按汕头市区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的要求,经市计划、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在本市安平、同平、公园、金砂区范围内进行征地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需拆迁、补偿、安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为实施市区近期建设规划和旧城区改造规划或经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拆除单位和住户的建筑物时,应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偿和安置;被拆

3、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搬迁,不得阻挠,不得借口拖延或索取额外代价。第四条 占用路、街、里、巷及公用土地的违章建筑,不论单位或住户,都要限期无条件自行拆除,并不予补偿。逾期者,由市城建监察大队或中队依法强制拆除。第五条 经批准拆迁、建设的区域,自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通知之日起,项目建设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区域内的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买卖,转移产权或变更原来用途;建设用地单位须持有改建任务书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才可与住户协商拆迁事宜;公安部门应停止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个别确有特殊情况者,需经所在区政府批准,方可给予

4、办理;被拆迁的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市、区政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的规定进行搬迁;被拆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拆迁户的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做好动员拆迁安置工作。第六条 因拆旧建新而损坏的四邻建筑物,经房管和设计部门鉴定,建设用地单位应对损坏部分负责修缮,或付给合理补偿费由产权者包干修复。如损坏严重,需改建原建筑物或拆除重建者,应经原审批建设用地规划的城建部门批准,方可施工。第七条 市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政府旧区改造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所在区政府旧区改造主管部门在其管辖区内行使职能。所在区政府和市城建、房管、国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紧密

5、配合,既要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又要保障被拆迁单位和住户的合法权益,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第八条 在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私有房屋,由市、区旧区改造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可有可能回迁安置前提下,业主如有要求,可以回迁;若因建设需要不能回迁,业主应服从统一安排,由建设单位易地安置。属危房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办理。对持有合法契证的私房业产,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协商处理:1.业主可按规划的地点和要求,自筹资金,委托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新建相当于被拆除的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楼房,产权归原业主所有,由市房管部门发给新房产所有证。2.凡无拆

6、旧建新的资金,既不需回迁安置,又不保留原有房屋的产权者,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建设用地单位给予补偿。3.业主要求保留产权者,由建设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1)平房:凡属贝灰、混合、框架结构的,按原建筑面积1∶1.4的比例计补。其中,按建筑面积1∶1.0的比例补偿;1:0.4的比例给予按基本工程总造价优惠购买。凡属枋木结构的,按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计补。其中,按建筑面积1:1.0的比例补偿;1:0.2的比例给予按基本工程总造价优惠购买。(2)两层或两层以上的旧建筑物,以与原有房屋建筑面积相当的新建筑面积给予补偿。(3)被拆迁房屋有高级装修的,按室内装修折旧给予

7、适当补偿。(4)被拆迁房屋附有的阳台,按建筑面积1:0.5的比例给予补偿。回迁安置新房附有的阳台,也按1:0.5的比例计算面积。(5)被拆除房屋附有的庭院、宅基地和滴水巷,均按其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偿120元;附有的天面临时建筑物,凡有办理报建合法手续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否则,一律不予补偿。(6)被拆除临街建筑物的补偿:凡有房地产证,批准拆迁改造前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沿街铺面门市,因拓建街道减少了门店面积的,按减少的建筑面积1:1.0的比例计补。其中,按建筑面积1:0.6的比例在原地附近补偿门店,1:0.4的比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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