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医疗废物过渡期处置方案

ID:14573755

大小:59.5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8-07-29

县医疗废物过渡期处置方案_第1页
县医疗废物过渡期处置方案_第2页
县医疗废物过渡期处置方案_第3页
县医疗废物过渡期处置方案_第4页
县医疗废物过渡期处置方案_第5页
资源描述:

《县医疗废物过渡期处置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桦南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县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特制定桦南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第二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医疗废物范围、分类第三条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

2、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13第三条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和省级卫生行政、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发生医疗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医疗机构开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分管院内感染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领导

3、为具体负责人;没有进行指定分工的,其第一责任人为具体负责人。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指导职责,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还包括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具体工作人员。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随意丢弃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第七条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在我县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13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要求自行处置。处置应

4、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能够具备自建焚烧装置的,应当自建焚烧装置。自建的焚烧装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要求,并经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时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监测、检测并将监测、检测结果记录备案和报告给环境保护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二)对不具备建设自行处置条件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在经过县卫生行政部门、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备案后,经具备处置条件的单位同意后可以进行联合处置。承担联合处置的单位应当保证处置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县环

5、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处置过程应当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实行联合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间应当签订《医疗废物联合处置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联合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运送方式、交接或收集时间、处置费用承担、协议执行期限及法律责任承担等内容。第八条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经过消毒后应当进行填埋。13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医疗机构填埋处理医疗废物应当在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填埋场所或地点进行填埋,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之外填埋,否则按照随意丢弃医疗废物由环保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医疗废物填埋应当由填埋单位派专人负责,并保

6、证不产生流失、泄漏和扩散。第九条农村卫生所(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进行焚烧。焚烧炉的建设应当远离人群居住区,必须建在居住区内的,距离周边居民住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应当经消毒后填埋。需要填埋的医疗废物在填埋前,能够毁型的应当毁型处理;填埋地点应当固定并要有警告提示;填埋后不得产生环境危害,不得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产生危害,更不得造成流失、泄漏和扩散。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每年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

7、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由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档案必须进行长期保存,不得随意销毁、遗失。13第四章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和监控的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定路径进行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第十三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将医

8、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第十四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必须使用符合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县医疗废物过渡期处置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桦南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医疗废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我县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特制定桦南县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第二条县卫生行政部门、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医疗废物范围、分类第三条医疗废物范围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

2、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13第三条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和省级卫生行政、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发生医疗废物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第五条各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个体医疗机构开办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分管院内感染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的领导

3、为具体负责人;没有进行指定分工的,其第一责任人为具体负责人。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科、总务后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指导职责,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还包括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具体工作人员。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买卖、随意丢弃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方式按照本过渡性处置方案执行。第七条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在我县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前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13规定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要求自行处置。处置应

4、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能够具备自建焚烧装置的,应当自建焚烧装置。自建的焚烧装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的要求,并经县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时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监测、检测并将监测、检测结果记录备案和报告给环境保护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二)对不具备建设自行处置条件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诊所,在经过县卫生行政部门、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备案后,经具备处置条件的单位同意后可以进行联合处置。承担联合处置的单位应当保证处置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县环

5、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处置过程应当无害化,不得污染环境和危害周围居民的身体健康。实行联合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间应当签订《医疗废物联合处置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明确联合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运送方式、交接或收集时间、处置费用承担、协议执行期限及法律责任承担等内容。第八条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经过消毒后应当进行填埋。13城镇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个体医疗机构填埋处理医疗废物应当在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填埋场所或地点进行填埋,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之外填埋,否则按照随意丢弃医疗废物由环保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医疗废物填埋应当由填埋单位派专人负责,并保

6、证不产生流失、泄漏和扩散。第九条农村卫生所(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够焚烧的,应当进行焚烧。焚烧炉的建设应当远离人群居住区,必须建在居住区内的,距离周边居民住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不能焚烧的医疗废物应当经消毒后填埋。需要填埋的医疗废物在填埋前,能够毁型的应当毁型处理;填埋地点应当固定并要有警告提示;填埋后不得产生环境危害,不得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产生危害,更不得造成流失、泄漏和扩散。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每年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

7、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内直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由用人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档案必须进行长期保存,不得随意销毁、遗失。13第四章医疗废物收集与运送第十二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要设置医疗废物处置和监控的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点、定时、定路径进行操作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措施落在实处。第十三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专场存放,专人管理,不能将医

8、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第十四条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在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时,必须使用符合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