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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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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停车场的建设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各类经营行为,适用本办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产权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价
2、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公路、公安、规划、城管、住建、财政、税务、工商、国土、人防等部门应协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7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照,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的建设,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
3、(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除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他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经相关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临时性、社会公益性停车场。鼓励社会公益性停车场为各类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韶关市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车辆的临时停放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行道和公共广场的车辆临时停放管理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第六条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合理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符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
4、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要依法制定和调整。第七条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7(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政府全额或者参与投资建设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保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商业及配套停车场、住宅小区,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可
5、根据建设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或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上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停车场经营者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向车位使用人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
6、务费。第八条7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提供免费停车服务。为充分利用停车场资源或合理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其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和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从低制定。第九条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价格政策,依法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第十条经营性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一)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
7、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泊位)、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公共(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二)鼓励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小区停车场以及政府列管停车场以外的露天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免费停放时限;(三)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市政工程抢修车辆及收投邮件作业的邮政车辆。第十一条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车辆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以及等级标准
8、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7(一)非机动车、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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