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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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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认定工作,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和
2、新洲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
3、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 (三)工伤发生后,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
4、院小结;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四)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4、为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
5、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定证明; 6、患血吸虫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血防部门出具的《血吸虫病诊断报告书》和用人单位派其到疫区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和首次医治血吸虫病的原始病历。 第六条 工伤职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同时提供工伤职工委托证明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用人单位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并自补正之日起1
7、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
8、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出具证据的部门重新提供。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行政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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