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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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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编号:(82)纺生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82制定部门:纺织工业部法规内容:法规标题: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编号:(82)纺生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82制定部门:纺织工业部法规内容:法规标题: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编号:(82)纺生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82制定部门:纺织工业部法规内容:法规标题: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编号:(82)纺生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
2、82制定部门:纺织工业部法规内容:法规标题: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编号:(82)纺生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82制定部门:纺织工业部法规内容:法规标题: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法规编号:(82)纺生字第52号颁布时间:1982制定部门:纺织工业部法规内容: 纺织工业部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 安 全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1982年4月
3、15日 (82)纺生字第52号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 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一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 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
4、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 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 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 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
5、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的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 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 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 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
6、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二章 警 卫 制 度 第七条 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1h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 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7、第十条 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 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 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三章 仓 库 建 筑 第十三条 原成库不得做为他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他房屋。 第十四条 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8、。 第十五条 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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