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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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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品牌展会认定工作,培育品牌展会,引导深圳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展览会,是指定期举办,在固定场所以及一定期限内,通过产品、技术或服务的展示,实现产品、服务贸易和信息、技术交流的展览会,包括综合展览会、经济贸易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博览会(不包括展销会)。第三条深圳品牌展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第三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认定的方式进行。第四条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深圳
2、市品牌展会的认定工作。第二章认定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在深圳举办的展览会可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第六条申报深圳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1、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两届(第三届起可申请)。2、展览会应在展馆举办。3、申报单位应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411、国际展境外参展商数量占总参展商比例达10%,或境外观众数量占总观众比例达5%。国内展参展商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40%,或国内观众数量广东以外地区比例达20%。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深圳品牌展会原则上每两年(双年)认定一次。第八条申请单位应于认定年度次年的4月底前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3、(一)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申请表(附件1)。(二)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该展览会的审计报告(原件)。(三)深圳会展中心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相关媒体报道、配套专业会议及活动资料(复印件)。第九条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深圳品牌展会评估分值表(附件2)对参加认定的展会进行评估,确定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第十条深圳市品牌展会名单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于6月底前发布,并颁发证书。11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4、第十二条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在深圳市会展业各有关宣传推介中予以重点宣传,并按照《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52号)的规定给予资助。第十三条企业在对外宣传时可冠名使用深圳市品牌展会称号,并享受国家、省、市其他各有关扶持和优惠政策。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情况的有关资料。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对已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项目,因涉税或其他违法行为收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取消其品牌展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第十六条受委托的展会数据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
5、在弄虚作假、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深圳市品牌展会的数量根据深圳会展业的发展情况确定,于认定年度的4月底前发布。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1附件1:深圳市品牌展会申请表填报企业:(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展会名称展会类型专业展览消费展览贸易展览博览会公司地址联系人方式办公电话:手机:展会举办地点展会举办届数批准/备案文号批准/备案单位展览规模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数量专业观众数量观众境外专业观众比例境外观众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境内专业代表的地区数广东之外专业
6、观众比例参展商境外参展商的比例广东之外参展商的比例境外参展商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境内参展商代表的地区数1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意见附件2: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项目权重评价指标权重分值计算展览规模0.30展览净面积0.402500平方米开始记分,每增加2500平方米增加2分参展商数量0.30100个展商开始记分,每增加100个增加2分专业观众数量0.303000个专业观众开始记分,每增加3000个增加2分观众0.35境外专业观众比例0.30境外观众比例占总数0.5%开始记分,每增加0.5%增2分境外观众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0.20境外专业观众所代
7、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5个增1分境内专业代表的地区数0.20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地区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2个增1分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0.30广东之外专业观众比例2.5%开始记分,每增加2.5%增2分参展商0.35境外参展商的比例0.30境外参展商的数量占总数1%开始记分,每增加1%增2分11境外参展商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0.20参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1个开始记分,每增加1个增1分境内参展商代表的地区数0.20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1个开始记分,每增加1个增1分广东之外参展商比例0.30广东之外参展商占总参展商比例5%开始记分,每增加5%增
8、2分附件3:名词定义和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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