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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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成因及对策  刘明辉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诉讼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事实,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但审判实践中,证人不作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是长期困扰我国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个难题,而且没有得到解决,特别是重要证人,能否出庭作证,既是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准确查清事实、正确定案,又是关系到我国刑事诉讼审判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的关键,同时是能否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关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由于新的证人没有到庭作证,需要延期审理,这样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当事

2、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提出以下观点。  二、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只考虑到自身利益,认为出庭作证对自己没有好处,有一种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想法,有的证人还会考虑,如果出庭作证将会破坏邻里关系,这种想法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是相为背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见,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证。同时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只能是自然人的两大特征,证人不可以让他人来替代,否则无法查

3、清案件的事实。在审判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妨碍作证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和其他亲友采用暴力、威胁、贿买、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这也是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  2、证人认为我国司法机关对证人保护的具体措施不到位,证人认为自己出庭作证,被告人或受害人的亲属将会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证人的人身及其财产得不到保护,我国在关于证人保护方面有没有颁布关于证人特别保护的法律、法规。  3、诉讼程序中没有解决好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刑事诉讼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这两类的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关于公诉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由谁承担,自诉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又由谁承担,经

4、济补偿的数额是多少,我国的现行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无法操作。  4、审判实践中部分审判人员自身的法律素质较低,在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认为当庭宣读证人证言即可,任意扩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仅规定了四种列外情形,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4)有其他原因的。可见证人出庭作证是原则的,不出庭作证是列外的,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没有严格按此司法解释执行。  5、我国

5、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条款存在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既然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作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证人不履行作证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是条文不完善造成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来看,也是不完善的,因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仅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法律后果,因而是不完整的。司法实践中:“对证人不能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强迫其到公安,检察,法院机关作证,因为这样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而且难以

6、使其提供真实的证言。”也就是说,在审判过程中,不能对证人采用司法强制措施,这也是导致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三、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程序中,证人不出庭庭作证,可采取以下对策。  1、全面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质,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对证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使证人意识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要靠大家的共同遵守,今天的犯罪分子对其确实没有利害关系,如因证人不出庭作证,犯罪分子就很可能逍遥法外,明天的受害人很可能就是证人本人,还要让证人知道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定

7、义务,如果不出庭作证不但承担道德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加大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力度,特别在刑事侦查阶段要为证人保密。严格执行1991年5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作出关于保护举报权利的规定,严格按照该规定采用保密的具体措施。该规定还明确指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要认真处理。(1)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察,追究其刑事责任。(2)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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