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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目的,在于提供车辆驾驶人及行人有关道路路况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资讯,以便利行旅及促进交通安全。 第3条 标志、标线及号志之定义如左: 一标志以规定之符号、图案或简明文字绘于一定形状之标牌上,安装于固定或可移动之支撑物体,设置于适当之地点,用以预告或管制前方路况,促使车辆驾驶人与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设施。 二标线以规定之线条、图形、标字或其他导向装置,划设于路面或其他设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车
2、辆驾驶人与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设施。 三号志以规定之时间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讯号,设置于交岔路口或其他特殊地点,用以将道路通行权指定给车辆驾驶人与行人,管制其行止及转向之交通管制设施。 第4条 标志、标线、号志之设置、养护及号志之运转,由主管机关依其管辖办理之。 铁路平交道标志及闪光号志,由铁路机构设置;道路上之铁路平交道警告标志,由管辖之主管机关设置。 施工地段之标志、标线、号志经主管机关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设置。 车辆故障标志,由车辆驾驶人设置。 第5条 本规则所称主管机关,指公路主管机关、市区道路主管机关及警察机关
3、。 第6条 道路于开放通行之前,应将必要之标志、标线、号志设置妥当。 道路与交通状况有变更时,应增设必要之标志、标线、号志,并将不必要之标志、标线、号志同时清除。 第7条 标志、标线、号志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 标志、标线、号志遭受损毁时,应由主管机关及时修复,并责令行为人偿还修复费用。 第8条 遮挡标志、标线、号志之物体及影响标志、标线、号志效能之广告物等,均应由主管机关或各该物体之主管机关予以改正或取缔。 第9条 标志、标线、号志所用颜色,依台湾区涂料油漆工业同业公会民国七十六年审定
4、之划一编号为准。除黑色及白色外,其余各种颜色标准规定如下: 一、红色色样第二五号 二、蓝色色样第四七号 三、黄色色样第十八号 四、绿色色样第六号 五、橙色色样第六四号 六、棕色色样第五一号 反光材料颜色标准则依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中华民国国家标准CNS4345之规定。 第10条 标志之分类及其作用如左: 一警告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了解道路上之特殊状况、提高警觉,并准备防范应变之措施。 二禁制标志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规定,告示车辆驾驶人及行人严格遵守。 三指示标志用以指
5、示路线、方向、里程、地名及公共设施等,以利车辆驾驶人及行人易于识别。 四辅助标志除前述三款标志外,用以便利行旅及促进行车安全所设立之标志或标牌。 第11条 标志之颜色使用原则如左: 一红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于禁制或一般警告标志之边线、斜线或底色及禁制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二黄色表示警告,用于安全方向导引标志及警告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三橙色表示施工、养护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于施工标志或其他辅助标志之底色。 四蓝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务设施之指示,用于省道路线编号标志、遵行标志或公共服务设施指示标志之底色或边线及服务设施指示性质
6、告示牌之底色。 五绿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车指示,用于一般行车指示标志及行车指示性质告示牌之底色。 六棕色表示观光、文化设施之指示,用于观光地区指示标志之底色。 七黑色用于标志之图案或文字。 八白色用于标志之底色、图案或文字。 第12条 标志之体形分为左列各种: 一正等边三角形用于一般警告标志。 二菱形用于一般施工标志。 三圆形用于一般禁制标志。 四倒等边三角形用于禁制标志之“让路”标志。 五八角形用于禁制标志之“停车再开”标志。 六交岔形用于禁制标志之“铁路平交道”标志。
7、 七方形用于辅助标志之“安全方向导引”标志、禁制标志之“车道遵行方向”、“单行道”及“车道专行车辆”标志、一般指示标志及辅助标志之告示牌。 八箭头形用于指示标志之“方向里程”标志。 九梅花形用于指示标志之“国道路线编号”标志。 一○盾形用于指示标志之“省道路线编号”标志。 第13条 标志牌面之大小,应以车辆驾驶人在适当距离内辨认清楚为原则。 警告标志及禁制标志在一般道路上应用标准型;行车速率较高或路面宽阔之道路应用放大型;行车速率较低或路面狭窄之道路得用缩小型;高速公路或特殊路段得用特大型。 指示标志及告示牌牌面之大
8、小,除另有规定外,得依字数、文字大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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