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四期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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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四期安置方案第一条为加快荣昌区煤矿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办〔2009〕70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渝发改投〔2009〕1052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9--221)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四期工程安置范围界定标准为:1.经重庆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于2011年鉴定为C、D级房屋的有房屋产权证(或半产权证)的永

2、荣矿业公司职工或职工家属。2.属于1980年以后修建的土坯、穿逗、木板、片石砌筑、青砖墙为承重结构的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或半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人。3.夹杂在整栋纳入棚改房屋内的持有该房屋产权证的矿外人员。—11—4.纳入了二、三期棚改后因各种原因未签订安置协议的棚改居民。5.符合安置前置条件的租住的公房的职工(安置前置条件详见第三条)。6.夹杂在完善了房屋产权手续的已纳入棚改的住房内的个别符合安置前置条件的公房租赁户(安置前置条件详见第四条)。7.以荣昌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公示确认后无异议的名单为准。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适用本安置方案。第三条租住公房户纳入棚改的

3、前置条件:1.租住公房户须是永荣矿业公司在职职工、现仍健在的离退人员及配偶、工病亡职工配偶(含2015年度公司关闭所属企业时的职工);2.租住公房户须是永荣矿业公司所属单位按企业当时的分房规定和分房条件分配的住房,而在2007年以前完善产权时由于多种原因未完成产权的住户。租住公房的住户若是在双河裕利达社区公司和永荣水电气公司租住的公房不在这次棚改范围内(在永荣矿业公司煤矿井下工作的职工租住的公房除外);3.租住公房户租住的公房须是土木结构的危房;4.—11—租住户须提供荣昌区土地房屋权属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人及配偶无产权房,和有关部门出具的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

4、的该房屋的连续用水或用电证明资料。如果是现在补开或虚开的该房屋的水电票据不能作为证明资料;5.租住房屋面积的认定:租住公房的面积大于35㎡只认定35㎡,低于35㎡的按实际面积认定,按荣昌棚改纪要〔2010〕1号文件补交相关费用后视为产权房(计算公式详见第八条)。6.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方能纳入第四期棚改。第四条夹杂在完善了房屋产权手续的已纳入棚改的住房内的个别公房租赁户纳入第四期棚改的前置条件:1.属于曾家山、广顺、武城、双河棚户区范围的公房(指经确认租住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需拆迁的房屋);2.公房租赁户系永荣矿业公司离、退休人员(包括永荣矿业公司所属单位改制前离退

5、休人员、学校移交地方前的离退休人员)、2009年12月31日止仍为永荣矿业公司的正式职工、工病亡职工配偶、企业破产清算时参与和未参与重组的职工,集体企业改制前退休的大小集体退休人员;3.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住房分配条件分配住房的住户;4.公房租赁户配偶双方在永荣矿业公司和荣昌境内无企业优惠政策住房产权,本人及配偶须提供荣昌区土地房屋权属部门出具的无属于自己及配偶的产权房证明资料;—11—5.公房租赁户入住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6.租住房屋面积的认定:租住公房的面积大于35㎡只认定35㎡,低于35㎡的按实际面积认定,按荣昌棚改纪要〔2010〕1号文件补交相

6、关费用后视为产权房(计算公式详见第八条)。7.同时满以上6个条件方能纳入四期棚改。第五条本方案所称业主,是指实施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四期工程的单位。被安置户,是指符合本方案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棚户区房屋住户。第六条业主与被安置户应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荣昌区永荣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四期工程安置协议书》。第七条产权调换方式1.对被安置户自行搭建的无证建筑物及附属物不予补偿。2.被安置户产权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指永荣矿业公司分配给职工并完善了房屋产权手续的住房面积。3.被安置户产权面积原则上以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如被安置户对所持房屋的证载面积存

7、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测绘单位申请重新测绘,并以重新测绘认定的结果作为产权面积依据。业主将被安置户原产权面积在其所在社区公示3日,无异议后作为产权调换安置依据。—11—4.被安置户产权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由被安置户按200元/㎡的标准缴纳结构差价;由于户型结构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被安置户产权面积部分,由被安置户按建安造价1300元/㎡回购;被安置户产权面积超过安置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可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简易结构(土坯、穿逗、木板、片石砌筑、青砖墙为承重结构的房屋)按600元/㎡、砖木结构按800元/㎡、砖混结构按1000元/㎡的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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