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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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与变更,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制和婚后所得周旋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你了解多少?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文章,欢迎阅读了解!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微妙,尤其是在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方面双方有着很大的分歧。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近几年来,离婚率不断的升

2、高,涉及财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我国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在《婚姻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就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分析一下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债务承担问题。24/24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与变更,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制和婚后所得周旋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你了解多少?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

3、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文章,欢迎阅读了解!随着社会的进步,夫妻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微妙,尤其是在财产分割以及财产继承方面双方有着很大的分歧。因为财产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存问题,当无法与他人共同生活时,最重要的就是财产该如何处理。近几年来,离婚率不断的升高,涉及财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为此,我国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在《婚姻法》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就和大家共同探讨和分析一下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一些问题。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问题。(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及债务承担问题。24/24让我们先看下面的案例:邓某与向某于1993年月

4、5日自愿在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多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6年2月15日1997年4月14日,向某分别向单位交纳了33980元集资款,用于集资建房。1997年月日2月,双方曾到法院要求离婚,但因未交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1998年月日0月底,向某在邓某不知晓的情况下,向单位领导请求将集资所建房屋的产权转归其父亲所有。1999年8月18日,邓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1999年9月1日,房产部门以向某父亲的名字向向某颁发了了房屋产权证。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过程中,向某辩称其集资所建之房系其父亲所有,有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某所在单位集资所建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某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给其父所有,其行为无效。法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其以其父名义集资所建房屋的产权归原告邓某与被告向某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已经以丈夫的名义登记的房屋是否能够列入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内。根据新《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

6、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论是新《婚姻法》还是按照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审理本案,均应该认定该房子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法庭审理确定,房子确实属于夫妻在结婚以后共同生活期间,以工资等收入,共同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这套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丈夫瞒着妻子将房屋的产权转移到自己父亲的名下,显然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所应该保护的是妻子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以及保证共同财产完整的要求。《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

7、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夫妻共同债务数额大于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时,即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抵偿共同债务时,人民法院应征求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考虑双方的清偿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亦可以由双方面军分担清偿责任。当双方对共同债务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但是,规定夫妻就债务清偿无法达成协议时,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时候,就主动审理夫妻对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甚至将连带债务划分为按份债务,这种判决的效力又能如何约束非离婚

8、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呢?但是判决却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乃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原则上,一个生效判决书的既判效力不适用当的规定显然密不可分。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第三人,具有对世的效力。24/24(二)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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