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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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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司法考试刑法新增考点:信用卡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第6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
2、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
3、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1)恶意透支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与刑法第196条第2款比较,司法解释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必须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并超过3个月仍不
4、归还”,才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3)恶意透支中“超过规定限额”,司法解释明确为数额达到1万元,即可入罪;入罪数额(1万元)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数额,且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4)恶意透支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经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作为出罪情节,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以犯罪论。 (5)量刑上需要注意: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判决宣告前,已经偿还全部款息的,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
5、可以免除处罚(定罪免罚)。司法考试刑法新增考点:最高院关于洗钱案件的司法解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中国第一法律门户www.9ask.cn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1.明知的客观推定。 《解释》指出:“明知”不意味着确实知道,确定性认识
6、和可能性认识均应纳入“明知”范畴,这也是刑事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一贯立场。为了方便司法操作,《解释》对明知的具体认定,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表述方式,除对认定原则作出一般性规定之外,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个案情况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
7、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对于该六种情形,除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认定行为人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观“明知”。 2.明知的对象内容。 本条认为,在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认定中,行为人对属于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告充足,而不要求具体到某一特定上游犯罪。 3、厘清了三个洗钱犯罪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 《解释》明确了刑法第191条
8、、第312条、第349条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和处罚原则:“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院关于洗钱案件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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