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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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宣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一)主体名称:北京市宣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律依据: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宣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

2、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1日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9月1日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0月1日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1999年1月1日6《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2001年1月1日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2001年11月16日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2001年12月29日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月1日10《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

3、法》国家计生委2002年1月18日112003年1月1日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2《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务会1994年12月1日1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9月1日1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4月1日15《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2002年12月12日16《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市政府2006年1月1日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宣武区人口与计划生育

4、委员会行政处罚(共9项)一、违法行为名称: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违法行为名称: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

5、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

6、终止妊娠的;……”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检查、监督工作。计划生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

7、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违法行为名称: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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