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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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l内幕交易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烨梅)1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莫家元)5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施建洪)9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8号(黄惠芬)14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9号(王廉君)18l信息披露违规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中水渔业、吴湘峰、宗文峰等16人)23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号(张福赐)35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鸿铭科技、雷霆等8人)42l操纵市场安徽监管局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阮克荣)47l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号(钟湉)51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杜长江)54l私募机构违规经营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号(华中汇富、张仲侃、刘劲松)5761l内幕交易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烨梅)当事人:朱烨梅,女,1969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通州市平潮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朱烨梅涉嫌内幕交易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股票的行为

3、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朱烨梅未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烨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612016年3月18日,江海股份董事长陈某某向董秘王某某当面提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10转6、每10股派现1元(含税)。随即王某某当面告知财务总监王某并让其做方案,当日,王某拟定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上午以邮件方式发给王某某,王某某于当日下午发给

4、公司董监高审议,并发给公司年报审计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朱某,朱某将利润分配方案填列在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附注中。3月23日上午9:56分,朱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公司2015年正式财务报告发送给时任财务部长朱烨梅,用于将财务报告录入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正式财务报表附注中包含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于3月30日公开披露。  二、朱烨梅内幕交易的情况2016年3月23日至3月28日,朱烨

5、梅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上海股东账户A308442408、深圳股东账户014713449),使用自有资金,用本人办公电脑下单,累计买入江海股份283,400股,成交金额5,025,032元,账面盈利166,482.09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尚未卖出。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江海股份于2016年3月30日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所涉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内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

6、2016年3月18日,朱烨梅于3月23日上午9:56分通过电子邮件知悉上述信息。在该信息公开前,朱烨梅买入江海股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情形。61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朱烨梅违法所得166,482.09元,并处以332,964.18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

7、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2017年11月29日61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6号(莫家元)当事人:莫家元,男

8、,1962年1月出生,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合力)职工监事,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莫家元内幕交易“安徽合力”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莫家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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