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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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06年3月2日,津城建院党[2006]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积极、慎重,成

2、熟一个发展一个。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大学生、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和“双高”(高学历、高职称)教师。第三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学院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年度发展计划(包括发展对象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第四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五条由于升学、毕业分

3、配、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到学院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正式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我院,其申请入党时间以实际申请时间为准。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申请书过于简单者,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第六条入党申请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学期三至五次。第七条党组织通过对申请人一段时间(教职工至少一年以上)的培养,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可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一)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

4、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可进行公示),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或进行公示)。第八条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两名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工作。(一)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二)党支部每半年应

5、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第九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院、系两级教育培训机制:启发觉悟阶段(初级教育),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校教育阶段(集中教育),由院党委统一安排。已被党支部重点培养并被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院党校的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上述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第十条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应包括: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习、工作、获奖情况及各种思想汇报等材料。(二)定期做

6、好培养考察。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两名培养人研究后分别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并签名盖章,支部意见栏填写意见后加盖支部公章,支部没有公章的加盖党总支公章。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意见应每季度填写一次。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等。第十一条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年度遴选制度,不合格的要淘汰;对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含休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随人事档案转给其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

7、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三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第十四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个别访谈和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应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一般为十人左右,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发言的原意。支部撰写群众意见的材料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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