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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9
《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相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转入和住房公积金转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由转入地中心发起。 第三条
2、我中心经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部门为服务部和信息科。服务部负责具体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转入和住房公积金转出。信息科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开发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转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转入指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我中心申请将其在外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一)职工申请。 职工向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原件二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复核)。
3、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附件2)。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二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单位盖章)。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复核)。 (二)审核受理与信息传出。 服务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的,予以受理,录入职工信息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并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盖章,其中一份
4、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以上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信息传入与资金转入。 服务部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附件4)及转入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核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资金行。核对一致的,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中心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转出地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反馈信息,协商办理。
5、 2.信息传递。 将转移接续业务办结信息通过平台反馈转出地中心。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转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转出指职工在我中心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并符合销户条件,且已在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外中心申请将其在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外中心。 我中心接收到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服务部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 (一)审核受理。 服务部根据收到的信息进行以下审核: 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确保职工在我中心信息与转入地中心传递的信息一致。 2.按中心销户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
6、为职工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审核未通过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 (二)信息传递与资金转出。 1.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上传至平台,传递至转入地。 2.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审批接续表》(附件5),办理异地转移支取手续。 3.审核通过后办理资金转出。 第四章附则 第六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已使用平台的公积金中心之间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未使用平台的,按我中心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操作细则由业务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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