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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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280)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工程项目;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工程项目。适用对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以及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

2、行)。在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68条目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四、行政审批数量:无限定五、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符合流域、区域水资源规划、

3、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4.符合国家流域及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政策;5.符合流域、区域有关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分水协议;6.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六、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文件(一式2份);(二)具有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5份);(三)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要求有目录、按照顺序装订成册)1.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3.有关部门立项建议书批文;4.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

4、验看不收);七、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根据(《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政资[1996年]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20号):(一)流域机构审批的项目:1.南盘江、红水河黄泥河口到曹渡河口:工业与城镇生活≥26万m3/d,农业≥6m3/s;西江干流桂平至界首:工业与城镇生活≥43.0万

5、m3/d,农业≥10m3/s;北仑河境内干流(含边界河段):工业与城镇生活≥5万m3/d,农业≥6m3/s。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3.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1.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国际边界河流、省际边界河流、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三)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管理机构

6、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范围以外的下列取水的审批:   1.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取水。   2.县(市、区)边界河流上的取水。   3.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4.地下水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立方米的取水。  (四)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九、行政审批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申请。2.受理: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后即出具收件通知书,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

7、审批或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人办理。3.审批:窗口正式受理后次日进入审批程序,并承诺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审批阶段中,如申报材料或技术复核评估意见达不到审批条件要求的,水利窗口视情况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或委托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后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答复意见文书印发并送达申

8、请人(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申请人修改完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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