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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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思考——武江监狱邓斯麟“分级处遇”制度,是指监狱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监狱可以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分押管理,实施不同处遇。具体分为从严管理、考察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四个等级,针对危险性不同的犯罪人,实行区别对待。分级处遇是动态的,改造良好即可晋级,获得优待;反之,则会被降级,受到更加严格的管理。笔者认为,“分级处遇”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时期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程序,如何将这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落

2、实进去,笔者就当前我省监狱在执行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现状及新形势下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进行了一些思考。一、罪犯分级处遇工作的现状1991年10月,司法部监狱局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首次正式将分级处遇制推向全国。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再次对罪犯分级管理进行了规范,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一直沿用至今。然而二十多年的监狱实际工作中,罪犯的分级处遇依然处在低水平的执行和与现行的监管安全制度体系的冲突之矛盾中,举步为艰。具体表现在:71、制定的实施办法与其他法规

3、或后续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制度冲突。例如《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对宽管级罪犯可给予的处遇的第三款规定“准许从事事务性岗位工作,或特殊岗位劳动。”明显与《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专项工种罪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二、四、七款有冲突。《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然而《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4日司发通[2001]094号)中,第十一条明文规定罪犯特许离监的时间为1天。最为明显是与《广东省

4、监狱管理局重点罪犯管理教育办法》中的对A类重点罪犯的管理规定的冲突。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重点罪犯管理教育办法》中都没有对A类重点罪犯规定不能评定“宽管级”,如果A类重点罪犯达到了评定条件时,给不给予评“宽管级”,如果评为“宽管级”后,能不能按“宽管级”处遇进行管理?2、各级监狱机关对分级处遇的不重视7 上述所例举的一些后继监管制度或规定对《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出现明显冲突后,历经多年,《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依然没有哪个部门提出修改意见,各级监狱机关依然要求下级单位按“章”办事。基层单位也只能

5、将《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体现在报表、台帐中,如果真要执行于工作中,基层单位就不知所从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中对“宽管级”的处遇第四条规定“准许与亲属共餐、同居”,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监管安全事故后,就无限期“暂停”至今。不是从采取改进监管措施、提升对罪犯评定“宽管级”审批条件进行入口把关等方面着手完善制度,而是因噎废食。3、分级处遇级别差的优越性不强 罪犯的服刑中最根本的渴求是减刑、假释,这也是我国刑罚制度先进性、优越性的体现。而“分级处遇”制度其目的在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发挥管理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分级

6、管理实施办法》中“宽管级”处遇与“普管级”处遇的第一款中,都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提出了优先性规定:“宽管级呈报减刑、假释优于其他的级别;普管级呈报减刑、假释优于考察级”,而这些都是理想主义。现实工作中,由于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法定性,法院在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中不存在“宽管级”、“普管级”、“考察级”的裁定减刑区别。  在对“严管级”处遇中,本是最关键也是最能直接体现监狱专政性质的一面就是第四款:对“严管级”罪犯进行集中关押,实行强化管理、强化教育、强化改造行为规范训练;严格限制活动范围。7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很多监狱都撤销了严管监区或严管队,换之以戴镣、单独关押、禁

7、闭以惩代管、一关了之。其受到“严管”的程度、教育、行为矫治与惩罚的震慑性均得不到应有的效果。4、分级处遇的不公平性我省现押罪犯中外省籍罪犯所占的比例接近或已高出本省罪犯比例,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罪犯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对“宽管级”罪犯符合法定条件和具有较好家庭条件的,准许离监探亲或参加集体外出参观活动;对“普管级”罪犯因家庭有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家处理,一贯改造表现好,确实没有脱逃危险的,准许请假离监回家三至五天。而在《司法部关于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去处的规定: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区、市)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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