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工作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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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文件京政农发〔2015〕16号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郊区各区县农委,市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互联网+”与农业深度融合,提升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制定《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7-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2015年8月14日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制高点,是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

2、标志。为充分发挥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涉农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化与现代农业的深度融合及“互联网+农业”的加快发展,提升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或社会化信息服务,有效提高本市农业资源与环境信息化、农村经济与社会信息化、农业生产与经营信息化、农业管理与服务信息化等水平,具有典型示范及带动作用的企业。第三条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第四条经认定的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

3、业,可以享有信息化及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可以自愿加入北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北京市农产品产销信息协会,得到相关服务。第五条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组织认定和动态监测管理,-7-北京市城乡经济信息中心(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要符合本市农业信息化发展导向并符合以下认定标准。(一)通用标准1.企业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独

4、立网站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或取得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京公网安备)。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入或利税稳定增长,企业的采购额或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4.企业在农业信息化应用方面社会效益明显,能促进相关产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对推进本市“互联网+农业”发展有引领示范作用。(二)分类标准1.以农业信息化应用为主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报:(1)广泛应用遥感系统(R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

5、、地理信息系统(GIS)、农业物联网、二维码、移动互联、智能控制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在农业生产的远程监测、精细种养、科学决策管理、自动控制、质量安全追溯等方面,-7-形成典型的应用模式,有效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市场竞争力。(2)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平台或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其他商业模式,年农产品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农产品销售额在500-1000万元,在营销方式、质量保障、客户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3)以农产品批发为主的企业,年交易额在8亿元以上,应建有电子结算、电子交易、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

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突出作用。2.以农业信息化服务为主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报:(1)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销售及推广,其技术和产品在京郊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农产品价格监测、村镇精细化管理、休闲农业、灾害应急等领域得到推广应用,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2)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信技术和现代媒体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年营业收入

7、超过500万元。(3)以提供农产品在线交易服务为主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报企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申报书》;2.申报书要求提供的辅证材料(复印件);-7-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备案)ICP证(复印件);6.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复印件)。第八条申报程序。基本程序为材料申报、初审、专家评审、认定和授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和初

8、审工作。注册地在郊区县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农委提出申请,区县农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北京市农业信息化龙头企业推荐意见,报送信息中心,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其他企业,直接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由信息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向评审小组推荐。第三章认定第九条信息中心统一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视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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