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学院户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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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商学院户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集体户口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根据户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各级各类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属我校集体户口的,其户口均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第三条集体户口分教职工集体户口和学生集体户口。第四条学校保卫处是集体户口管理部门。第二章教职员工以及学生户口的迁入第五条可以申报我校集体户口的对象:(一)外省市户口的国家计划统一招生的本科生、专科生和专升本的学生;(二)非上海生源毕业新来我校工作且拿到《上海市教委关于同意

2、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的批复》的教职工;(三)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的外省市户口人员且经上海市人事局同意准予迁入的;(四)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且在沪尚未购房的我校教职工所生子女。上海籍学生(只办理农转非证明)和有自住房的教职工户口原则上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第六条新生的户口申报:(一)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在一个月内,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二)保卫处根据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本年度招生计划名册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理外省市生源落户审核意见书

3、,经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入户相关手续。4(三)在沪借读的外地生源学生,须符合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落户规定。属寄宿制高中录取的未迁户口的应届毕业生,被我校录取后,由本人提供所就读学校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经市教委审核批准,签发《上海市普通高校录取外省市生源办理落户审核意见书》,经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审核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四)当年户口未迁入学校和上海籍未办理农转非的学生,第二年不予受理。第七条新来我校工作在本市没有自住房的教职工的户口申报:(一)属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校工作的,凭《上海市教委关于同意接收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

4、知》、《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迁沪落户确认单》、《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二)属外省市户口,作为人才引进、外省市调入、留学回国(包括随迁家属子女)进校工作的凭《迁沪落户确认单》、《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上海市人事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居民身份证》申报户口。上述人员和随迁的家属子女须先到校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然后到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相关手续。第八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校集体户口的教职工所生子女的户口申报:(一)凭本人申请、二级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结婚证、工作证、婴儿《出生医

5、学证明书》(第二联)到校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然后到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办理户口申报手续。第三章教职员工以及学生户口的迁出第九条户口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须在离校前持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到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一时未落实工作或准备继续在国内升学深造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户口和档案的托管。托管期限两年,托管期满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出学校。愈期不迁的,学校到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统一迁出,随同本人档案、转至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户口托管期间,校保卫处按协议规定,为托管学生提供仅限于在国内就业或在国内升学相关的户籍证明。第十条户口在学校因私出

6、国、因病等原因提前获准退学的学生,离校时持教务处发的《离校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一条受到开除学籍、取消入学资格等处理或获准退学的学生,受到开除公职等处分、或调离学校、退职、辞职的教职工,必须将户口迁出学校。第十二条已购自住房的教职工户口应自购房起一年内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出。4第四章教职员工以及学生户口的注销和恢复第十三条师生员工死亡后,所属单位或亲友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死亡确认书》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及时到保卫处注销户口。第十四条师生员工下落不明6个月以上的,所属单

7、位应到法定机关办理失踪手续,并注销户口。以后生还的,经法定机关审核后予以恢复户口。第十五条凡户口原在学校,因出国、出境等注销户口,要求恢复户口的,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恢复户口相关材料到校保卫处开具“同意落户证明”,经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审核合格后,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第五章学生户口的内部变动第十六条学生转院、延期、病休的,学籍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校保卫处。第十七条户口在学校的专科生升入本科就读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名单通知校保卫处。第六章教职员工以及学生户籍相关证件的签发第十八条新生户口迁入学校后,由校保卫处统一安排身份证的申领和换发。第十九条师生身

8、份证遗失补办的,需持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的本人书面申请到校保卫处开据户籍证明,到徐汇公安分局田林派出所办理。(详细流程请见附录)第二十条户口迁出人员拿到《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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