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ID:14496342

大小:95.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7-29

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1页
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2页
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3页
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4页
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处罚标准1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2、任”。未发生实际收购或未产生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利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粮食50吨以下的,或产生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利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收购粮食50吨以上的,或产生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

3、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1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

4、购资格。2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2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5、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经售粮者举

6、报并查实,欠付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6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欠款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

7、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2万5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2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粮

8、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或者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