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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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对小额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规范权力阳光运行,促进廉政建设,参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安吉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下同)、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村级(含社区,下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第四条小额交易各方行为纳入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管

2、理,小额建设工程参与方原则上是安吉县电子交易平台成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交易申请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小额交易活动。第六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县交易中心)负责指导全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乡镇负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设交易分中心的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小额交易在县交易中心进行。13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乡镇应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对本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督。领导小组下设乡

3、镇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交易分中心应配备1名主任和1名以上熟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工作人员,在本乡镇所在地有相对固定交易场所并挂牌运作。第八条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协调,组长由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业务归口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相关制度,制定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和监督制度;(二)指导和协调本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三)审查批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四)处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五)指导村

4、级小额项目交易和实施。第九条交易分中心是乡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具体负责各类小额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统一受理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13(二)组织小额交易活动,维护小额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三)协助项目业主处理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质疑事项;(四)协助业主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和廉政责任书,并做好合同备案工作;(五)负责统计每月交易数据,每月定期将交易月报表报送县交易中心;(六)负责小额交易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七)分析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针对新情况、新问

5、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和措施;(八)协助领导小组调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条监督小组设组长1名,配备工作人员1名。监督小组负责各类小额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检查交易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与检查;(二)负责到场对小额交易活动交易评审环节进行现场监督;(三)受理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申请人的投诉;(四)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小额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章交易范围和规则第十一条本

6、办法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本县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及集体资金投(融)资或控股13的项目,且项目金额在规定额度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有偿转让或有偿使用项目等,具体包括:(一)工程建设项目:在县交易中心限额以下,投资额乡镇10万元人民币(含)、村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国家集体投入的村镇设施配套工程、村镇道路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电力设施建设等。(二)政府采购项目:乡镇财政及村级集体经济投资的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货物、服务。即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

7、不含)的,且高于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货物、服务。(三)土地及产权交易项目:乡镇、村级集体资产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资产对外承租、出(转)让项目标的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1.大宗土地流转。2.村集体资产处置。3.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承包等。4.土地整理(宅基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生态示范园区建设,小流域治理等项目建设。5.山场、山塘、水库、林木、果园、茶园等承包经营项目。第十二条小额交易项目业主应向所在地交易分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填写《安吉县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并附项目实施依据和具

8、体交易方案(文件或会议纪要),交易分中心受理并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批。村级项目在申请交易时,需另附“村(社区)13两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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