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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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美区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强化私人住宅建设用地管理,促进集约合理使用土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土地、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的授权(厦府[2005]217号文)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厦门集美区所辖灌口镇、后溪镇、杏林街道、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滨街道、厦门市第二农场、天马华侨农场、天马种猪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集体用地私人住宅的危房翻建、改建、安置及其

2、管理。第三条厦门市第二农场、天马华侨农场所属村庄归后溪镇管理,天马种猪场所属村庄归侨英街道管理。第二章 村庄规划管理  第四条 村庄建设规划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集美区村庄(社区)建设改造详细规划》由区建设局组织编制,报区政府审批。改造规划详细区分就地改造型村庄(社区)和拆迁型村庄,及确定拆迁型村庄的近期、中远期开发改造序时。区政府可根据我区建设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列入拆迁计划的村庄,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并以会议纪要形

3、式通知各相关部门。-12-第五条 村庄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程序报批。第六条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必须符合城市和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和原有总建筑面积、层数,不得妨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规划道路、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章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管理第七条 根据本区实际,对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采取分类指导和分步实施的模式,个人

4、可根据不同情况申请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安置房。第八条集美土房分局根据法律法规及我区实际初始征收情况,详细区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村庄(社区),报区政府确认后,在《规程》发布实施前向社会公布。一、集美土房分局应根据实际的初始征收情况,实时(至少每年一次)调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的村庄(社区)的区分,报区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二、集美土房分局在每一户申请表中详细说明该户宅基地的土地性质。  第九条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及安置的分类指导原则:一、集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私人住宅危房翻建1、拆迁型村庄:-12-A、已

5、发布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公告后进入拆迁程序,房屋限期拆除,停止审批危房翻建。B、对于已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尚未拆迁的村庄,停止审批危房翻建,经鉴定危险等级属B级(仅限石结构、预制板房)、C级或D级的危房户(以下简称危房户)可申请提前拆迁安置,进入拆迁程序。C、对于列入中远期拆迁的村庄,危房户可申请危房翻建,但按原层数,原建筑面积审批。2、就地改造型村庄:危房户可申请危房翻建。  二、集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私人住宅危房翻建 1、拆迁型村庄停止审批危房翻改建。发布拆迁公告后进入拆迁程序,房屋限期拆除。对于已列入搬迁计

6、划尚未拆迁的村庄,经鉴定危险等级属B级(仅限石结构、预制板房)、C级或D级的危房户可申请提前拆迁安置,按国有土地上住宅的拆迁政策执行提前拆迁安置。  2、就地改造型村庄,危房户可申请危房翻建。 第十条 区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安置房,同时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按规划实施村(居)建设改造。第四章 私人住宅危房翻建和安置的条件第十一条 实行“一户一宅”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危房翻建及提前拆迁安置户(人口)认定条件。-12-  (一)原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下对象可以认定为危房翻建及提前拆迁安置户(人口): 

7、 1、符合计划生育出生;2、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毕业后未满三年户口落回原户籍,不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3、现役士官和义务兵;4、婚嫁迁入且符合拆迁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人员;5、劳改释放人员。  (二)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危房翻建及提前拆迁安置户(人口):  1、已被拆迁安置的(户)人口;  2、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户)人口;  3、空挂户;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危房翻建或提前拆迁安置:  (一)年龄未满18周岁或不合理分户的;(二)不符合土地利

8、用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的;(三)原旧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市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区域)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风貌建筑的(经鉴定确为D级危房的报文化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按规定审批);(四)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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